
中新经纬11月19日电 上交所网站11月19日发布《关于对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下称《监管警示》)。
《监管警示》显示,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关于对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5〕26号,以下简称《决定书》)查明的事实,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新华)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方面,相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公司将某工程5万元保证金及与某公司《技术咨询合同》38.5万元尾款用募集资金进行置换,但前述款项不属于可置换的自筹资金。公司违规进行募集资金置换,导致募集资金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
二是公司将募投项目“智慧供应链一体化建设项目”由在建工程转为固定资产时,少转后续支出2595万元,导致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六条相关规定。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第十一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1条、第2.1.4条、第7.7.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6.3.12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公司时任财务总监车向荣作为财务管理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时任董事会秘书张瑞平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4.3.1条、第4.4.2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上交所决定,对内蒙新华及时任财务总监车向荣、时任董事会秘书张瑞平予以监管警示。
企业网站信息显示,内蒙新华前身是内蒙古新华书店。1998年,完成了公司制改造,成立了内蒙古新华书店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6年,对全区新华书店和外文书店进行战略性重组,组建了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在上交所成功上市,成为内蒙古自治区国有文化产业“第一股”。
二级市场上,内蒙新华19日收跌3.35%报12.68元/股。(中新经纬APP)